性自由的断想之三:妓女有没有尊严

来源:赵牧的博客

妓女有没有尊严?

在天朝,恐怕多数人想都不会想这个问题。冷不丁被问及,大概也是不假思索,婊子哪有尊严!这还用说么?

话题展开前,我先虚拟个倡议:把全中国的卖淫女全抓起来,流三千里,发配到边疆,给每个讨不起老婆的农民工一人一个,大家觉得这算不算善举?

我也并非凭空有此一问,下面说个被天朝媒体讴歌过的一件历史事实,参见《王震在新疆为数十万边防将士讨老婆_新华网》,另见《上海妓女改造到新疆当解放军媳妇》。文中有这么一段:“解放后,上海市政府决定收容改造妓女。招收到新疆的妓女就是经过上海妇女劳动教养所改造过的——她们大多恢复了人格尊严,在这个既陌生又遥远的地方找回了作为女人的自尊和自信。”

不卖淫了——就找回了作为女人的自尊自信了?另文说得更详细一些,王震为了让当兵的安心驻守边疆,“1951年向陈毅要了两千名女兵……这都是解决营以上干部婚姻问题的。然后是山东妇女,山东是个老战场,好多男人在战争中都被打 死了,所以招的山东妇女中很多是寡妇,这基本上解决了连排干部的婚姻问题。最后,还剩下了起义部队一些老兵的婚姻问题没有解决,所以又在1954年招了920名上海妓女。

试对上段文字作一现代解读:为了让当兵的安心扎根卖命一辈子,组织上就得关心他们天然的性欲和繁殖后代的需要。营级以上的军官,就配给良家子女;连排干部只能屈就寡妇,好歹人家也是正经女人。至于国民党反水的老兵,给你分个妓女就很能体现党国宽大为怀的政策了。

各位看官看明白了么?枪杆子里面不但可以出“军妓”、出“慰安妇”,还可以出老婆,而枪杆子下的老婆供给,也有等级之分!

你说是市场化下的卖淫女有尊严呢?还是被枪杆子压解三千里,不论愿不愿意,都要被强行分配给某个老军头当一辈子性奴有尊严呢?我的问题也正是由此比较而起。

不可思议的是,这一数千人被公开绑架成婚的暴行,居然被它的媒体堂皇地作为“美谈”来传播。不过,要是与后来公权力制度化地干预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婚姻相比,这都不算什么了。2003年搜狐视线曾经做过一个专题《报告领导:我要结婚》,专题上线不到半天,就被删除了。

的确要删除,天朝子民历经数十年的洗脑,已经不觉得结婚这件事需要“领导批准”有什么不对劲。一旦民众忽然思索这个问题:公权力之手有什么理由可以堂皇地伸进公民的裤裆?一旦民众意识到公权力既然连你的裤裆都可以管,还有什么不可以管?一旦公众意识到性权利是最重要的不容侵犯的人权,知道如果一个人追求性福的自由都被剥夺、被控制,那就意味着人权的根本丧失,麻烦就来了。

明白这个道理,这知道“改革开放”之初,为什么电影《庐山恋》中出现接吻镜头,会引起全社会的轰动;反之也就能够理解专制的力量为什么如此坚决以道德的名义,严厉控制甚至镇压一切自主的性行为,亦即“性自由”。

下面具体地说说妓女与性自由的关系了。各位看官,切莫以为天下妓女都是一样的。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考之古今中外的妓女,其地位、作用、处境大不同。比如在中国,妓女有“公娼”、“私娼”之分,尤其有意思的是,中国最古老的妓院就是官办的,目的则是为了赚钱。事见《坚瓠集》续集,文中说:“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此即花粉钱之始也。”(参见《官妓·官窑·文化鸡-赵牧》),官方开窑子,里面的妓女与性奴就没什么两样了,自然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性自由。相比之下,私娼则处于地下交易状态,有一点点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虽然也谈不上什么尊严。

妓女除了有“公私”之分,由于服务对象的不同,还有“营(军)妓”、“官妓”、“宫妓”的明确区分。比如稍晚于齐恒公之后,越王勾践为了强兵,在历史上首创了“慰安妇”制度,这个创意在汉武帝继承并发扬光大,从而形成“营妓”制度,“营妓”由此成为后来戍边驻军不可或缺的“军需品”。那些一听到“慰安妇”就像打了鸡血要核平小日本的天朝“爱国者”实在是无知得狠,他们不知道小日本的“慰安妇”也是从天朝学来的。至于“宫妓”,那就是专门服务于皇帝的除了三宫六院七十二妃,其余所有可能被皇帝临时“幸一幸”的宫女。

显然,在自由度上讲,宫妓最不自由、其次是营妓,而且“官妓”的情况则很不同,从古代典籍中可以看出,官妓的社会地位差别极大,其社会形象也远不像今人感觉得那么糟糕。这是因为除了性服务之外,古代上层社会对妓女还有更丰富多样的需求,比如对妓女琴棋书画、歌咏才艺的需要,即使是军妓也是如此。北宋京师第一名妓的李师师就不说了,就说抗金名将韩世忠的夫人——抗金女英雄梁红玉吧,她就是韩世忠泡营妓时认识的,韩一见钟情,出钱为她赎得自由身,纳为妾,便有了后来那段历史佳话。

由此可知,妓女的社会地位如何、形象如何,在民主政体出现之前,完全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趣味决定的。此外,在古代文明的早期,不同的宗教体系中对性的理解也差异极大,妓女的社会功能和作用也有极大不同。比如在苏美尔及巴比伦时代,妓女这一行业具有敬神的重大功能,因此并是一种耻辱的职业。在汉摩拉比王当政时,神殿里除了有男祭司外,还有不少极受尊敬的女祭司,她们通常来自高尚家庭。另外还有界乎“神”与“祈祷者”之间服务的“圣职妓女……她们的收入似乎是神殿的主要来源(《人类性爱史话》摘 蕾伊·唐纳希尔P37)。

中国人今天对妓女印象几乎全部来自天朝的宣传机器。在人类历史上,妓女形象能被败坏到连性奴都有勇气嘲笑她们的程度,这确实是天朝的一个巨大成就,这个巨大成亘古未有,而且仍在持续中。区别只是过去用得是行政权力,现在则貌似以“法”的名义进行严控,但天朝对色情业的严控又是有弹性的,不想控时,它就眼睁眼闭,想控制时,则往往摆出大义凛然之势,以法的名义祭出犁庭手段,且看它们的这个“法”可以运用到何等下三滥的程度呢?举个例子,2001年,陕西泾阳公安制造了一起亘古未见的丑闻——处女麻旦旦嫖娼案,公然“以国家的名义耍流氓”,此后又接连发生数起同类案件。

扫黄打非

有关天朝统治者为何为对性采取如此严管,在此还可以推荐大家看看这篇杰作《关于性爱:权力与权利的述说》。在公权力可以肆无惮的地方,不要说妓女不可能有尊严,一切人都不可能有尊严。不要说“色情场所”没有安全保障,你就是呆在家里也可能被破门而入,比如延安黄碟案事件(参见《房屋就是我们的裤子!》)。

N年来,不断有人撰文呼吁应该让色情业合法化,我以为这呼吁多少有些对牛弹琴,一是这呼吁无视扫黄的动机既有经济的(罚款)目的,也有政治的目的——占领道德制高点,显示自己伟光正的作用;二是有意无意忽视了这种滥权行为的本质——既然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一党独裁,怎么可能有法治?色情业应不应该合法化,这个命题要成立,其前提就是实行宪政,人权有法律的保障。

下面可以说说那些宪政国家的妓女是否有尊严的问题了。这些国家中的妓女大体可分两类,不合法的与合法的。前者自然难有尊严,那么像荷兰色情业合法化的国家中的妓女如何?这个我没有体验,说不好。但我敢说的是,在色情业合法化的国家从事色情业的女人,必然拥有卖给谁或不卖给谁的自由,必然有讨价还价的自由。你或许无论如何都不能认可妓女这个职业是有尊严的职业,但你不能不承认,没有自由的人,不可能有丁点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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