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的亲密关系,也即俗称的婚外情,是天赋的自由和人权,不应受到婚姻习俗即人为条约的挤压。除非双方结婚时特别约定了要对彼此专一,否则发生的婚外恋不应受到抵制和歧视。(当然即使当初有了这个约定,也可以反悔,不过在道义上则会有所愧对)
婚外情应拥以除财产、生育和继承以外的其它权利。也即婚外情不应涉入已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或妻子不宜把共同的或自己的财产的成规模部分赠与自己的婚外情人。少量的做为礼品礼物的馈赠是可以的也是应该的。另外不应与情人生育孩子,因为这一会搅乱财产的继承,二也会使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体和抚养婚外的孩子之间造成混乱不清。
除以上几点外,婚外的恋情应拥有其他合法夫妻的所有方面权利,但权利的程度会受到一定制约,也即本应先入为主、主次有序的原则。 Continue reading “婚外亲密关系应享有除财产、生育、继承以外其它所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