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羊城晚报(广州)
编者按:这就是我们的“文明”!我们可以堂而皇之地讨论“妻子可查丈夫钱袋”的问题,而不觉得这是一种变态的男女关系。而克林顿和莱温斯基口交,却成为性丑闻。
江苏拟出此新规引热议,广东无相关规定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薛江华报道:作为妻子,可能会知道丈夫的诸多小秘密,可对于丈夫的“钱袋子”,特别是“私房钱”,妻子有权知道吗?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拟立法确定妻子有权知道丈夫是不是有“私房钱”。记者今早获悉,广东《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而不少接受采访的相关人士对江苏的新规定提出了异议。
据报道,已纳入今年下半年人大立法计划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草案修改稿中,明确写入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这就意味着,妻子有权知道丈夫是不是有“私房钱”。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的周天枢副教授认为,将“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置为义务的主体并不合适,因为对于很多企业而言,企业员工的收入有可能成为其商业秘密,企业并不愿意公开,很难“予以协助”。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高穗生则认为,该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有进步的意义,但对于具体的实操性,有待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她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并不愿意“协助”,那又如何?她举例说,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很多妇女因孩子抚养费未能按时支付问题找到男方所在单位,男方单位经常不予配合,更别谈调查男方的财产状况了。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王飙尘律师认为,如果没有进入到诉讼程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是不切实际的。她说,如果夫妻双方进入到离婚的诉讼程序,女方或女方的代理人去调查男方的财产状况得到“协助”是好事,但随时随地的去调查,就不太合理。
高穗生透露,广东的《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在草案里有对于夫妻财产登记上的一条规定,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女方未进行登记的,男方在独自处理房屋所有权时,有关部门需进行“把关”。但后来有关部门表示,在处理房地产交易时,只进行程序审查,不承担实体审查责任。有关部门认为,应该提倡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而不是进行事后保护。遗憾的是,这条规定未能进入立法阶段,但对于女性财产权益的保护其实也具有相同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