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区藏族中的一妻多夫

作者:仁真洛色
康区,是今四川省西部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习惯称呼。现有十八个县,按其方位又分为康南五县;康北七县;康东六县。全州总面积为149,481平方公里,平均各县海拔均在三千公尺以上。全州人口共762,373人,其中藏族554,633人,占总人口的72.75%。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在这些藏族中,或多或少地保存着一种较为突出的原始群婚残余,即一妻多夫制。
一、一妻多夫制现象在康区的分布及存在的阶层
众所周知,早在公元十三世纪时,藏族内部封建农奴制就逐渐发展起来。随着封建经济的普遍发展,反映到婚姻家庭上,与之对应的也是一夫一妻制占了主导地位。但是,由于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加上交通闭塞,自然条件和政治条件等诸因素,使整个藏区的政治、经济等发展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状况影响到婚姻家庭上,也就或多或少地保存了一妻多夫的群婚制残余。
翻开康区十八县的县志,除其中汉族聚居的泸定县无这种现象外,其它十七个县均有它的踪影。例如康南的巴塘,“其婚姻历以多夫之制,兄弟五、六人共娶一妻,名曰共妻。”理塘县也“又有多夫之制,二、三男子共娶一妻。”再如康北的石渠,“百姓之弟兄共妻者甚多,有老年者,有中年者,有少年者……。”甘孜县“亦有多妻之制”。康区整个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康定,也是“一妇数夫,是习惯例。”总之,一妻多夫现象在各县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至今在一些县内,还多少保存着这种婚姻家庭现象。例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处,为修定自治条例的婚姻法条款,1983年6月,曾派调查组到康北几县进行过一次普查,从他们的普查情况看,康北的鑪霍、甘孜、色达、白玉、新龙等县都还有一妻多夫的现象。紧靠川藏公路的甘孜县来马公社,在227户中就有19户多夫家庭。新龙县沙堆公社共计133户人家中,据不完全统计,一妻多夫家庭就有31户。在白玉县,干部职工中也有多夫家庭。更为奇怪的是:解放以来,几县中还没有出现多夫家庭的某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例。另外,据本人下乡调查的情况看,康南、康东地区也有多夫家庭的存在。从这些古今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康区的多夫制是分布较广的一种群婚残余,并非孤立的存在于几个地区。由此也可以推论,康区历史上曾盛行过这种群婚制家庭。
从一妻多夫制存在的阶层来看,各地又有些不同,但主要存在于家境较好,有一定财产的小农中。因为这种形成家庭的婚姻,本身就是农奴制度下的畸形儿。在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不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财产和劳动力的集中,这只能在家境适中的家庭中产生。也有的地方“此种情况多大概为无可奈何之贫家所为”。这是因为财力不及,不能分别为几个儿子娶妻,所以,只能共一妻。但是,在康区,这种公开的多夫制在上层土司中是没有的。在家庭财产上,长子继承制是普遍的,这样就要求长子明确的出于自己,其妻子必须只献身于他,以保证子女的确定性和减少日后的矛盾。所以,多夫制在土司阶层中是普遍遭到下属头人反对的。但也有土司之妇暗中多夫的,只是不敢公开而已。
二、一妻多夫制的几种存在形式
兄弟共妻和朋友共妻,这是康区多夫的两种主要情况,另外,还有表面上一夫一妻,实际上这个妻子还有不同住的几个“丈夫”和妇女婚前性自由时的“多夫”,后两种情况在康区的比例要比前两种大一些。其具体表现为:
(一)兄弟共妻这种多夫制家庭的形成又分成两种情况。
  1、兄先娶妻,弟后加入,形成公开的多夫家庭。
  这种兄弟后来加入,并逐渐公开的多夫制家庭,其产生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由于喇嘛教在康区影响很大,许多家庭都愿把自己的子女送入寺庙,许多家庭只留一个儿子在家,其余全送入寺庙。康区的各喇嘛教派中,除黄教禁止娶妻外,其它教派都要求不严。所以,当留在家中的兄弟娶妻后,当喇嘛的兄弟因在家中享有“喇嘛舅舅”的地位,与兄弟的妻子发生了性关系,而其正夫默认,久之,这个喇嘛兄弟就形成与在家兄弟的共妻事实。有的则由于还俗的喇嘛回家后,与在家兄弟之妻形成共妻。
  其二,有的家庭在长子娶妻时,弟弟还年幼,待其长大后与嫂子发生性关系,形成诸兄弟共妻事实。这是康区一妻多夫制的一种普遍形式。多夫者只与正夫举行一次婚礼,后加入者不再举行什么仪式。
  2、几弟兄公开娶一妻。
当某家几弟兄到成家的年龄,由于经济原因又不能各娶一妻,这家就托人说媒,如被看中的女家不反对,对方的家境也好,那就由说媒者与女家择日而婚,男方把此事通知大家。婚礼时几兄弟要穿戴一样。在接新娘时,还可以派两个年龄较小的新郎前往迎接。新婚之夜,新郎全回避,只把各人的上衣脱下,由别人按几兄弟的年龄大小顺序搭盖于新娘身上就算同房。新娘在男家居住三天后,便回娘家。以后少则几月,多则两三年后由几兄弟再去接回,这才开始正式的多夫制家庭,即是四弟兄明娶一妻。
  以上两种由弟兄共妻形成的多夫制家庭中,老大的地位高于弟弟。其子女都叫他爸爸,其余的那怕是生父也只能叫“阿可”。妻子负担全部家务劳动和大部分田间劳动,掌管财务,尽量公平对待几个丈夫,让他们和睦相处。
(二)朋友共妻
这种多夫制家庭的形成,也分为两种情况。
  1、一人娶妻后,其朋友后来加入。
  这种情况多存在于较好的朋友间。朋友婚后,由于其朋友常入其门,与他的妻子发生了性关系,其丈夫不加反对,于是他俩便亲上加亲,形成公开的多夫制家庭。
  丈夫长久在外或因疾病,妇女无力支撑家务的,赘一劳动力强或会做生意的男子入门。前夫默认,互不排斥,这样也形成共妻事实。
  以上这两种情况,前夫的权力大于后夫,只有前夫死后,后夫才能出任家长。后夫加入时,也不举行仪式。
(三)一夫一妻家庭背后的“多夫”
 
这种情况虽不能构成多夫制家庭,但却是多夫制的更原始表现。在康区,即使有的妇女已组成一夫一妻的家庭,但“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制或者甚至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有些妇女在外还有几个固定的“丈夫”,而且,随人即合,其夫亦置若罔闻,这种个体婚外的多夫现象,在各个阶层中都存在。在这种情况中,其成婚丈夫“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
(四)女子婚前的“多夫”
 
这种情况是较前几种更为原始的群婚残余。在康区各地,女孩一般年满十八岁(有的地方十五岁)后,就可以公开参加社交活动,在生活上十分自由。除禁止与有三代血缘关系的男子交际外,其它是不受人干涉的。因此,许多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非婚生子在各地是不受歧视的。有一个典型调查材料,某村40多户人家,除3户有婚生子女外,其余各户都有非婚生子,外村人称此村为“席恕宗巴”,意即私生子村。这个情况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这种杂婚制起源于允许姑娘们在结婚前有性的自由,因此也是群婚制的残余,只不过这种残余是通过其他途径传到今天的。”以上四种是多夫制在康区的主要表现。前两种是直接反映多夫制家庭,是农奴制经济的畸形产物。它的形式使我们联想到:《马克思恩格斯集》第4卷,第62页“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后两种虽然较前两种普遍,但它不以家庭形式出观,不以经济为前提,完全是以性生活为中心的“多夫”,它间接地反映了妇女的多夫。正如思格斯指出的那样:“这种婚姻俱乐部的风俗,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恰好相反,……这只是群婚的一种特殊形式;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另外,还有个别的一女赘数夫、父子共妻的现象,因属个别现象,不多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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